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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乡规划概述
1.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对镇发展的战略要求,镇在市(县)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发展方向与目标; 2.自身区位、资源与特点,要完善并提高农村地区的设施建设与服务水平; 3.要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促进镇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编制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作出具体安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各项战备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 五、城市、镇详细规划 1.保证工作及时、到位。 2.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范围上的有效覆盖 3.要保证工作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深度要求。 4.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5.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注意的问题 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内容及实施等内容。 六、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是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由于城乡二元化的规划管理体制,实践中由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客观上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已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是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相对滞后,农村建设量大面广,加上乡村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农民住宅、公益设施和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乡村中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一些乡村虽然制定了规划,但由于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乡村规划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目前我国多数的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截至2005年底,仅有5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所有乡和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编制乡村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难免流于形式。 乡村规划的现状 《城乡规划法》第3条对城镇和乡村规划的编制作出了区别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确立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 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坚持以促进生产发展、服务农业为出发点,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与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与管理; 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乡村规划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七、规划区 在已经确定的规划区内,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中心城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等,从加强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的需要出发,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将全市域范围都纳入规划区,加强对市域范围的统一规划和整体协调,市域范围内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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