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新版行程单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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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新版行程单管理条例

南航新版行程单管理条例 一、 南航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一) 在南航申领的行程单只适用于南航网上销售的B2C与B2B、及ICSET电子客票;在航协申领的行程单适用于BSP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客票的发票采用一人一票。 (二) 行程单保证金 1、为了加强行程单的管理,代理点领用空白行程单时,根据其月平均销售量的5%,按照每张5元标准收取保证金。 2、各销售单位申领时向各地结算部门缴纳保证金;并编制《行程单保证金一览表》报结算中心,对未按要求回收因退票、作废、变更、换开或停止销售等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本条例在保证金中抵扣,并且在下一次申领行程单时补齐月均销售量5%的保证金。 二、 行程单管理职责 (一)结算中心作为南航行程单的管理主体,对南航行程单的 印制、领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二)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负责所在单位直销部门及其 所辖代理、南航电子商务柜台所需行程单的领用、发放、使用、回收及盘存核对。 三、 行程单申领 (一) 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北京中融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下达印制计划。结算中心领取行程单与通知单据核实一致后,在民航总局行程单管理系统(下简称:总局系统)中作入库处理;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 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每月编制空白行程单申领计划,按照结算中心空白票证管理程序,和其他票证一同填制《空白票证申领计划表》 ,以五百张为单位向结算中心申领 。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做好空白票证领用计划的补充通知》(南航股份结算[2004]4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四、行程单的发放 (一) 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总局系统中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南航行程单管理系统(下简称:南航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二) 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负责在总局系统中向所属B2B销售代理(虚拟号)、南航直属售票处、各机场南航销售柜台发放行程单号段,所属销售单位在南航系统中对B2B代理(真实结算号)进行行程单号段真实发放。 (三) 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及所属销售单位必须在南航系统发放当日内完成实物发放;领用单位收到行程单后,与南航系统的行程单发放信息报表核对,确保账实一致,如有问题,应立即与发放单位联系。 (四) BSP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各使用单位按照中国BSP办公室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申领。 五、行程单的使用 (一) 行程单的打印 1、如旅客有报销要求, B2C行程单可在各地机场电子商务柜台打印,也可在南航其他直属售票处打印;网上销售的B2B、ICSET及BSP电子客票行程单均由销售单位打印行程单给旅客,对销售单位没有提供的,各机场应做好解释工作,请旅客向原购票地索取,机场暂不提供。 2、打印行程单必须先在南航系统中完成上号操作,以备在打印过程中顺序派号,所上行程单号段必须属于本销售单位库存行程单,确保系统上号与实际行程单号段相符;一般情况下,行程单在航班起飞后一个月内可打印。 3、各销售单位和南航机场电子商务柜台打印行程单后,必须加盖本单位的业务章; 4、各销售单位和南航机场电子商务柜台在为旅客打印行程单后,负责通知旅客必须妥善保管并在旅行过程中随身携带,以便在发生客票变更、换开、退票时,凭以办理相关手续;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为旅客打印行程单的,销售单位应及时记下旅客的详细地址,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给旅客。 (二) 退票的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文)文件要求,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客票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须将原行程单退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旅客自愿退票的,原则上回原购票地办理退票,南航机场电子商务柜台一般不予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机场柜台工作人员为旅客申退,查询旅客已领用行程单的,须收回行程单;如旅客现场无法提供已打印行程单的,开具非自愿退票证明,通知旅客回原购票单位交回行程单后退款。 3、各销售单位和南航机场电子商务柜台在网上销售系统进行退票申请前,必须先在南航系统中查询该客票有无打印行程单号,如确认已打印行程单的,核查实际回收的行程单与系统查询结果一致的,收回行程单,填开“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给旅客报销;如确认未打印行程单的,在“ 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空白处注明“未打印行程单”, 加盖业务章,核实票面信息中票联状态为“Refunded”状态后办理退款。 4、旅客使用部分航程提出退票申请的,已打印行程单的,销售单位和南航机场电子商务柜台必须回收行程单原件,收取退票手续费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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