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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17-0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2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红利人民币0.216 元;沪
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 年 5 月 31
日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 年6 月1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28,264,70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7.84 亿元。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本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0.3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为297.16%。本次利润分配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约-2.97 个百分点。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
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 (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
的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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