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与风险预防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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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与风险预防参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解读与风险预防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法律顾问 蔡格平caigeping@sina.cn ;引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给汽车行业带来新的挑战与问题,汽车服务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与探讨三包责任规定,以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目录 ; 一、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三包责任期 (二)三包责任的设定 (三)三包责任的免除 ; 三包责任期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分为: 1.包修期 2.三包有效期;;(二)三包责任的设定;注:维修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2.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不应超出下表所列范围—引自《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草案)》; 3.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总成; 4.支付合理使用补偿更换车辆;[(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总成; 5.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退车; 6.免费退、换车辆; (三)三包责任的免除;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注:以上2、3、4、5项都存在取证与认定问题;3、4、5项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二、三包规定的法律分析; 1.为什么销售者作为第一责任人? (责任顺序) 2.退换车为何分为免费和支付使用补偿两种情况? (责任判定) 3.产品质量责任与服务质量责任的区分。 ;与三包责任相关的主体;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合同责任 ;判定三包责任的重要法律概念;; 瑕疵 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三包规定的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与服务质量问题的区分 生产者应当负有以下责任: a.对产品内在质量负责 b.对产品标识负责 c.对产品包装负责 d.对产品质量承担后续观察义务(召回) 销售者应当负有以下责任: a.建立收货检查验收制度 b.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c.产品交付及其明示警示义务;三包责任的界定; (一)汽车销售阶段 (二)汽车维修服务阶段 (三)三包退、换车阶段; (一)汽车销售阶段 ;向厂家订车; 进货检查验环节;与三包相关的风险点;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其他风险点; (二)汽车维修阶段 ;汽车维修阶段法律关系;车辆入厂;与三包法规相关的风险点;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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