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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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参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进行的土地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律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农用地调整;②土地征收;③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④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⑤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产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有:国家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消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经征收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5.4 土地变更登记 5.4.1 权利变更登记 《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国家所有:①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③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④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⑤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⑥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变更为国家所有。 5.4 土地变更登记 5.4.1 权利变更登记 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5.4 土地变更登记 5.4.1 权利变更登记 2)“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变更。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 3)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集体农民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地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农用地调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5.4 土地变更登记 5.4.1 权利变更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应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①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②《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③《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④土地征收协议及批准文件;⑤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①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④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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