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土地产权制度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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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土地产权制度参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在一个村范围内不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确定为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相应的村民小组所有,由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经营、管理;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不同意,该土地仍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证,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 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然未连续使用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属于国家所有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与灭失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完成,农村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 经过初期农业合作社(1953年开始)、高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开始)和人民公社(1958年开始),农村的土地私有制迅速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直到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才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权属关系确定下来 1979年以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体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体制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灭失 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取得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目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 调整:在农村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公社化后,政府曾经对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被调出土地的集体便丧失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合并: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农民集体接受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加入;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农民集体合并为一个新的农民集体 分立: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存在,其中一部分农民带一部分土地重新组成一个农民集体;另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分立为两个新的农民集体,其本身归于灭失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的所有形态有:单独所有、共同所有、区分所有。单独所有是一个人拥有一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共同所有为数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则是将一栋建筑物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 将一栋建筑物区 分为数个部分,分割 方法有纵向分割、横 向分割(分层所有) 和纵横分割(分套所 有),在现代社会, 尤以纵横分割的问题 较多,见图。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1 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当然都可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租赁和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和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也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土地(含可开发为农用的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依取得方式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2.3 我国现代地权制度 2.3.2 土地使有权 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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