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典藏名琴借用办法及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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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典藏名琴借用办法及申请书

奇美博物館基金會典藏名琴借用辦法 一. 宗旨:本基金會為維護人類名琴資產,支持本國音樂家追求更高之藝術成就,特制定本辦法。 二. 申請資格:本辦法適用於 (1)本國人士,或 (2)父母或配偶之中具有本國國籍之外籍人士。 三. 借用用途 :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依下列借用用途提出借用申請: (1) 國際性音樂比賽(簡稱國際性比賽) (2) 借用者擔任獨奏或室內樂演出之音樂會(簡稱音樂會) (3) 非商業性質之錄音、錄影(簡稱錄音錄影) (4) 國外考試 (5) 國外留學 (6) 其他特殊個案(簡稱其他用途) 四. 借用程序 :申請者得向本基金會負責專人索取申請資料(含本借用辦法及申請書) ,確實填寫後,連 同附件以電子郵件(申請書)及郵寄方式(影音資料等)寄達本會,並等候本會審查結果 。 本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通過者,並附加借琴合約保證書。待申請者詳閱並同意後, 自行來電排定試琴時間(含繳交樂器保險金 ,簽署合約保證書 ,完成借用手續) 。 五. 申請資料:申請者須繳交經本人確實填寫並簽名之申請書(未滿十八歲之申請者須由監護人簽 名) 及附件,申請書未附上照片者,此申請書視同無效 ;附件包含「必要文件」及「補 充文件」,所有附件無論審核結果通過與否,本會將不退還,故請勿繳交正本 。 (1) 必要文件: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必須檢附之文件: a. 大學(含)以下之申請者及國外留學借用者須檢附在學證明 b. 申請國際性音樂比賽者須檢附比賽邀請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之影本 c. 申請音樂會演出者須檢附其演出曲目 、場地 d. 申請至國外考試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 父母或配偶之中具有本國國籍之外籍人士,需檢附其父母或配偶之國 籍證明(如有效護照之身分頁影本) ,並提出設籍台灣之本國連帶保 證人壹名(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2) 補充文件:申請者自由提供之文件,文件資料愈充實,愈有利於通過申請: a. 個人影音資料(格式不拘) b. 個人學歷證明、相關報導文件、得獎獎狀、音樂營證書及以往音樂會 節目單等影本 六. 借用期限:本會依受理申請之借用用途,核定其借用期限,其標準如下: 借用用途 出借日期 歸還日期 國際性比賽 比賽前3 個月 比賽後14 天內 國內音樂會後7 天內 音樂會 音樂會前2 個月 國外音樂會後14 天內 錄音錄影 錄音前2 個月 錄音後7 天內 國外考試 考試前2 個月 考試後 14 天內 國外留學 借期一年,並得申請續借一年 ;第三年欲續借者,得重新申請 其他用途 依實際情況個案處理 七. 樂器保險:借用者於辦理借用手續時由本會代為辦理樂器保險 ,繳交實際算出的保險金。如有逾 期歸還,本會得主動為借用樂器加保,其保險費由借用人負擔。 八. 用畢歸還:借用者須於到期前主動聯絡還琴並約定還琴時間,歸還時經本會檢查簽收,並辦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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