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署东《国际问题与法律》课件4――朝核问题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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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署东《国际问题与法律》课件4――朝核问题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款禁止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之国内管辖之事项,除非联合国安理会决定适用宪章第七章下的强制措;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因此,以“人道主义”为由的武装干涉丝毫也不能解脱对被干涉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构成的严重侵犯。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以《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来对抗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的观点也是与宪章的精神所不相容的。毫无疑问,联合国的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是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实现这一宗旨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在宪章的体制中,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宗旨是为维持国际和平的首要宗旨服务的。“保护人权”的理由并不能使非法使用武力的事实合法化 “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它将削弱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破坏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行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为西方大国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方便之门。而就其实例来说,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多发生在强大国家压迫哥环国家的场合,并且都是为干涉国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二)“保护的责任”理论 “保护的责任”理论是继“人道主义干涉”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谴责后,由设在加拿大的“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的一种新的干涉理论。该理论主张国家负有保护人类免受屠杀、种族清洗、虐待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严重伤害的责任,即“保护的责任”,当一国出现上述危机而该国不愿或不能履行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就有义务代其承担“保护的责任”而进行干预。并设计了一套从预防、干预到重建的责任体系,强调危机的预防和预警,将军事干预作为“最后手段”慎重使用,军事干预后应致力于危机发生地的重建,以防止危机死灰复燃。主张军事干预行动应限定在联合国的框架内,根据《联合国宪章》事先获得安理会授权,若安理会未能通过授权决议,可提请召开紧急特别联大,获联大2/3多数支持后方可进行。此外,区域性组织也可根据宪章在区域范围内采取行动。如果个别国家冒着不合法的风险自行进行干预,应争取安理会事后确认。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保护的责任理论试图化解“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矛盾,主张依宪章发挥联合国的作用,为国际干预寻找合法依据,似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将主权任意解释为“责任”,在未界定危机是否纯属一国内政,是否构成宪章所规定的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将“干预”视为国际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没有排除个别国家先行干预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将对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产生负面影响。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保护的责任”作了非常谨慎的描述,这一文件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严格限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等4种严重的国际罪行。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2009年7月2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在联合国大会关于“保护的责任”问题全会上发言时强调: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协助,但保护其民众归根结底还要靠有关国家政府,这与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保护的责任”的履行不应违背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尽管世界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动摇。“保护的责任”概念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等4种国际罪行,各国均不应对这一概念作扩大或任意解释,更要避免滥用。要防止将“保护的责任”用作“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种翻版。 五、集体安全的前途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设计上,一方面,吸取了国际联盟失败的经验教训,因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国际关系的产物,它又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缺陷: 1、受战后新的国际政治形式的影响,投入运行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一些重要方面没有能够达到宪章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由于五大国之间的原则分歧,宪章第43条规定的特别协定一直未能缔结,由此直接影响到执行武力之集体措施的联合国部队的建立;某些大国,多次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主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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