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PPT-4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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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PPT-41)

代理(1) 【教学内容】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取得、行使、消灭、代理权的滥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教学重点及难点】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讨论相结合 【教学资源】民法学习网 /minfa/ 【交流论坛】网址: 87 代理(1) 一、代理概述(案例1、2;思考案例1;视频:姐妹) (一)代理的含义、特征 (二)代理的意义、适用 (三)代理的分类 二、代理权(案例3、4、5、6;思考案例2、3 ) (一)代理权的含义、性质 (二)代理权的取得 (三)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权的消灭 **关于交流论坛的使用方法 网址:87 一、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含义、特征 1、代理的含义(关于“代理”概念本身及代理的产生)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后果的制度。 代理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一个法律关系体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本人、代理人、相对人。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与本人间的关系为代理的法律后果。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代理的基本内容。(案例1: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关于“代理”概念 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在间接代理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并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代理人并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表面看代理人是为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另一种情况是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时,第三人虽然知道代理人是代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不知道被代理人是谁。 在英美法系,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而在大陆法系,代理仅指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也是指直接代理。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也仅指直接代理。但我国《合同法》中也承认间接代理,这主要体现在该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中。 代理的产生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法制史上产生的时间较晚。在罗马法上,并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虽然在罗马后期曾出现过一些零星规定,但最终也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代理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的罗马处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实行的是小商品生产,没有他人代理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而且罗马社会实行家长制,只有家长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家庭成员和奴隶有绝对的支配权,家庭成员和奴隶被视为家长手足的延伸,法律效果自然归属家长,也就无所谓代理了。此外,按罗马法规定,契约实行形式主义,契约的有效成立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式,订立契约时,当事人和证人等都要亲自到场。这些原因都导致代理制度难以在罗马法中存在。至中世纪后期随着商业的发达,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代理。但在法国民法典制定时,仍未将代理作为独立制度予以规定,而是将其与委托一起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直到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才将代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定。 案例1 武大莲和武二莲是一对双胞胎姐妹,武大莲与潘金松是受父母之命而成就的一对恋人,而武二莲和潘金松则是一对两相情愿的恋人。潘金松准备出国留学,此时双方父母要求他和武大莲登记。在此之际,武大莲因为阑尾炎住院,就委托妹妹武二莲代替她与潘金松申请结婚登记,武二莲遂以自己名义与潘金松办理了结婚登记。 问题:武二莲和潘金松的结婚行为属性如何?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关于代理后果为何由本人承担,存在不同学说) (4)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活动 (5)代理人所为的代理活动须为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活动 **代理与代位权、行纪念、代表、使者等概念的区别 代理后果为何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不同学说 其一是本人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本人的行为,因为代理人完全是根据本人的意思行为的,其行为后果当然归属于本人。 其二为共同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本人对于代理人的意思与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相结合才发生效力的。 其三为代理行为说。此说认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效果直接归属本人。此为动的行为与静的关系的分离。 其四是意思效果说,又称统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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