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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骏汇算清缴画龙点睛讲义2

5、《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该文件是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的继续,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什么是投资未到位。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根据公司章程资金到位;第二,没有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截止期限资金到位。两种情况都属于资金未到位。二是,如何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文件给出了公司,实质是未到位资金乘以企业区间的综合利率,来计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 要关注综合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问题。 6、银行转贷不属于“资本弱化”的行为。 31号文第21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个非常好的问题 7思考: 一、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二、 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联 ?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21    一个错误的规定 8、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企便函【2009】33号 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3、工资薪金的变化: 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 4、原效益工资企业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的衔接: (1)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继续挂账,用于以后年度“以丰不歉”,以后年度从应付工资结余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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