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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二)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 第二讲 一、股东权益与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制度 四、高管的激励与约束 五、集团公司治理 六、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一、股东权益与股东大会 1.股东权益及特征 权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获得利益 股东: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权益: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股东权利的种类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 监督决策权 优先认股权 股票转让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利润分配权 剩余财产清偿权 股票转让权 股东权利的种类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自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 流通股: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1.股东权益及特征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关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 决定公司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 普通股东会议 普通股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 股东年会的议题: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任命监事,讨论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 临时(非常)股东会议 公司史上最早的临时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召开 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一经超过某一比例,则董事会必须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此类会议 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临时股东会议 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们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是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与大股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然而,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导致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案例: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减少关联交易为借口强行要上市公司签订租赁亏损严重的某厂的不公平合同,这样一来,大股东不但不用承担本应按比例承担亏损,而且还有几千万的租金收入,从而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为了使新合同能顺利签订,大股东挖空心思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办法,使新合同只需董事会通过就可执行,而不需股东大会的审议。他们避开了小股东的反对意见,剥夺了小股东的发言权,强行通过了有违“三公”原则的合同,让上市公司给大股东送钱,上市公司的股价也出现非正常下跌。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大学董事会)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请求权的强化:公司法第10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自行召集权:公司法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案权: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 实施中注意:(1)逐步推行(2)平衡各类股东利益(3)完善配套制度(4)加强投资关系管理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思考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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