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经营及风险防范(呼市城商行0811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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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经营及风险防范(呼市城商行081116)

票据经营及风险防范 一、商业汇票的定义 二、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 政策 三、银行承兑业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一、商业汇票的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通常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承兑人和收款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特点 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汇票经过付款人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购货单位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汇票购买商品。销货单位急需资金时,可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销货单位也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 承 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的签章,应为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获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保 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用担保的方式担保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目的,而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票据保证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才能产生保证效力:(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书格式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指商业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二、与票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票据法》 对票据的要式性作了规定: 票据金额须大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原记载人可以签章证明的方式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更改。 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对承兑人的约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 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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