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中的法律问题(秦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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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管中的法律问题(秦琪)

税收征管中的 法律问题;本专题讲述的主要内容;若偷税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若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下称均华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有员工100多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翟炳均,但因为后来他忙于其他生意,一直由他的弟弟翟炳匀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2004年2月,翟炳匀因一时贪念,竟动起了偷税的恶念。2008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偷税问题。经查实,均华公司在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万余元。其中,2004年少列收入43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3446.85元,占同期应纳税额16.85%;2005年第一季少列收入44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5万余元,占当年应纳税额23.2%。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该企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后税务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请问,该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偷税犯罪?;老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2002年11月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2008年,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市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原来的偷税罪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 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叶剑文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二、程序性法律问题;案例: 2005年8月,稽查分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李某开办一小型造纸厂,(检查证环节忽略),2002年1月开业,未办税务登记,也未缴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李某不理。2002年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02年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2000元;逾期未申报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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