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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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2

第二十章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 第二节 卫生行政诉讼 第三节 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 卫生行政救济的特点 ①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②卫生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 ③卫生行政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 ④卫生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行政救济的问题,即相对人在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救济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活动(前提条件) ②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的行政活动。 ④是具有救助性的行政活动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 (二)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三)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四)对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⑤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其他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 2.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作出了规定: ①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与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异同) (二)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五、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一) 申请 (二)受理 (三)审理 (四)决定 (五)执行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条件: ①申请复议主体资格的要求和限制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期限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复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二)受理 1.卫生行政复议的审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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