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限制中欧法学院旧站中国政法大学.ppt

财产权的限制中欧法学院旧站中国政法大学.ppt

  1. 1、本文档共2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财产权的限制中欧法学院旧站中国政法大学

财产权的限制 ——以新泽西州V.沙克为引 目录 沙克案的争点、法院结论、反映的理论 从历史看财产权的限制 从学理看财产权的限制 从法律看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不动产的征收问题 总结 本案争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的侵入? 农场主称被告侵入了其财产。 被告称其有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根据联邦宪法至高权力条款,禁止侵入法律对他们的适用。 这些基于宪法的权利主张没有为任何确定的判例所确立。 法院的最终结论 绕开了宪法权利的问题。“一个不涉及宪法权利的决定是更令人满意的,因为这样季节性农业工人的权益会得到比基于宪法权利更广泛的保障”。 在雇主财产权和季节性农业工人的隐私权、获得帮助权之间倾向后者。“本案被告没有侵犯农场主的占有权。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入法律管辖范围。” 本案折射的理论 财产权是服务于人类价值的。他们因此而被承认,并受其限制。 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当然不是绝对的。一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 财产权的绝对性为社会机构所限制,但是扩大了在对物的利用上社会利益的范围。 小结 名言警句背后共同的潜台词是:财产权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考虑财产权人的利益。 这似乎是英美法和大陆法系的共识。 回到目录 从历史看财产权的限制(一) 从历史看财产权的限制(二)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为原则。私人所有者对所有物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过推动作用。 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加剧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甚至导致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 从历史看财产权的限制(三) 故,19世纪末期以来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演变成: 社会的所有权观念 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个人行使所有权应当顾及社会利益,同时也应当尊重个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自由。 小结 对所有权的限制被认为是所有权制度发展的表现。 回到目录 从学理看财产权的限制(一) 禁止权利滥用——大陆法系微言大义的经典论断。 我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利益——对所有权限制的目的和价值。 《魏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从学理看财产权的限制(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的共识: 丹宁法官:个人的自由必须用个人的责任来平衡 《英国财产法导论》P103:原则上财产法不强加给所有着对于所有物任何积极的责任。法律可能会规定消极的责任,但这是由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财产法规定的 《德国民法总论》P564: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同时个人也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种自由的平衡 从学理看财产权的限制(三) 私法限制 相邻关系(安徽桐城六尺巷事件) 自力救济 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 对所有权标的范围的限制 公法限制 限制和禁止对某些物的占有和所有 以都市计划安排土地开发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 从法律上看对所有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我国不动产的征收 江平教授和最牛钉子户 最牛钉子户的房子该不该拆? 江平教授公开发表言论:该拆! 权利保护也不是民粹主义 只要补偿合理就应该拆 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 我的观点 最牛钉子户是特殊的个案,江平教授的观点并没有错,不过也并非防止四海皆准。 《物权法》既然规定了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这两个方面,并且这也是学理上、历史上、国内外都知道的事实,那么,权利怎么就不应该被限制了?为拆迁辩护何错之有? 当然,我国的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确值得争鸣。我以为,我国法律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联想《拆迁补偿

文档评论(0)

sunshaoy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