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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动产物权变动_物权法课件(朱岩)——中国人民大学课件
动产物权变动 — 交付 一、交付的概念及其种类 1、交付的概念:所谓交付是指移转动产占有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甲“取走”乙的一本书,事后乙要求甲返还,甲主张乙已经将该书赠与给他,而乙主张仅仅是借用,如何处理? 2,交付的种类: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而观念交付表现为非现实的占有转移,主要表现为各种虚拟交付。 现实交付又称为实物交付; 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虚拟交付等,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交付的法律意义: 第一,交付作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外在表征。 动产物权变动包括设立、转让; 动产物权的抛弃采取放弃占有的外在公示方式,类似于交付制度。 第二,善意保护效力-善意取得制度。 二、现实交付 1、概念: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让与人基于法律行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移转于受让人而发生物权变动。 案例1:甲将其书交给乙,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案例2:甲乙订立买卖二手自行车合同,甲逾期仍未履行,乙在路边见到甲的自行车未锁,便迳行“取回”,是否发生所有权变动? 2、特征: 第一,以转让直接占有为前提。 直接占有体现为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控制。 第二,在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中含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通常隐藏在交付行为中。 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交付成为一种事实行为,物权变动合意体现在基础行为中。 第三,交付发生所有权的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简易交付 1、简易交付的概念。所谓简易交付,又称为“无形交付”,是指是指动产物权受让人于受让之前,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动产物权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动产物权的合意之时即发生动产物权移转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一旦合同生效,就可以视为标的物己经交付。 案例说明:甲将物品出租给乙,事后甲乙达成买卖合同,请分别从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的角度,分析两种交付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 2、简易交付的构成要件表现为: 第一,在动产物权变动之前,受让人已经现实占有该动产。 受让人占有标的物通常基于合法的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租赁等。 如果是无权占有,如何处理? 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案例1:甲将乙的书籍误以为自己的而取走并在书上留有读书笔记,事后乙发现甲无权占有自己的物品,但二人愿意就该书达成买卖合同,是否可发生所有权变动? 四、指示交付 1、指示交付的概念:指示交付又称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转让合意的情况下,让与人以针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合同法》第135条也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况: 第一,针对运输中的动产的买卖或者其他发生物权变动的交易行使。 第二,委托保管中的动产买卖、质押等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 四、指示交付 3、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表现为: 第一,当事人双方须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此种物权变动必须以转移交付为要件。 第二,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第三人是否必须合法占有? 第三,让与人针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 4、指示交付是否应当通知第三人?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指示交付在物权变动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效力,本身并不需要获得第三人的同意,其成立与生效也不以通知第三人为条件。但通知第三人为针对第三人发生拘束力的条件。 案例:甲将寄存在乙仓库的钢材出卖给丙,丙依据甲乙之间的合同到乙处提取钢材,发现乙已经将钢材交付给丁,经调查,甲在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因钢材涨价又与丁订立买卖合同,丁事先依据合同和其他文书将钢材提走,丙能否要求乙承担责任? 五、占有改定 1、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而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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