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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业务指引(2016年版)
一、关于间接申报原则
(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包括: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
(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4.“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5.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不考虑业务合规性。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
1.个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细则》第五条,个人居民身份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即,持有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2.关于驻华机构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其中,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为“IOS(国际组织(中国注册))”。
3.关于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
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
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和有效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三)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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