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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统一领导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行学院与系(部)、教辅部门两级管理。实验实训部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宏观管理。各系(部)及教辅部门是教学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和使用部门。各系(部)及教辅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及教学仪器设备。各专业实验实训室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凡利用专项投资、教育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贷款)资金等为教学和科研购置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拟定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审核及组织论证学院各教学系(部)及教辅部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制订并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评比工作。
(四)组织全院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工作,办理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调剂、报损、报废手续。
(五)负责检查学院各系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系(部)及教辅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账物管理工作,严格借用手续,保证账、卡、物一致。
(二)负责本部门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工作,办理各类物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查处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考评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标定、计量、租借、调剂以及物资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申报工作。
(二)建立并保管好本实验实训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实验实训室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账本、固定资产卡片;严格借用手续,认真做好临时借物登记和材料领用记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商检、索赔由教学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实验实训部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八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单价在200~800元之间,或耐用期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实验用品为低值耐用设备,按《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1年以下的实验用品为低值易耗品,按《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采购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服务实战等方面的需要,结合学院财力情况,确定年度教学仪器购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在每年11月底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下达后,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采购部门做好购置工作。对未纳入年度申报计划而教学急需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科研用实验仪器设备,要在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报购置,不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教学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普通设备为5个工作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通知学院招标办、实验实训部相关人员开箱验收。在实物验收中,应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相符,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输入计算机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实验实训部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管理;使用单位要作好仪器设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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