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大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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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大学课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租船合同概述 是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在约定的航程或期间,为了运输货物,由前者提供整个船舶的适用,而由后者支付运费或租金的合同。 种类: 一、 航次租船: 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小胸泳衣雇佣船长、船员,按照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实际装货数量收取运费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 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佣船长,船员,仅在一定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租船人适用船舶的时间收取租金的合同; 三、光船租赁 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佣船长、船员,并按照适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航程中,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备份舱位,而由租船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 标准合同适用波罗的海航空公会《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租约代号“GENCON(金康)” *1)提单对承租人而言只是货物的收据或凭证,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依据租船合同; 2)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提单载明适用租船合同的,适用合同条款。 3)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的适航义务和不绕航义务。 双方权利与义务 2.航次租船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条款 (2)船舶到达装货港的期限 包括 受载期: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进行装货的最早日期。 解约期: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 迟于解约期达到可以解约 (3)货物条款 (4)装卸港口 (5)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装卸时间是允许承租人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承租人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间装卸货物,就要向船方支付滞期分费,提前完成装卸,可以获得速遣费。 (6)运费条款 (7)货物损害条款 “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所有人只对由于积载不良或疏忽,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能恪尽职责而使船舶在各方面具有适航性并保持适当的船员、设备和供应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负责。 实践中常删除上一条,并加上首要条款,规定出租人对货物的责任河面则,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 (8)提单。 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 (9)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 (三)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1.船舶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载期限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小胸泳衣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货物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卸货港 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期间,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租金的运输合同。 2.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1)船舶所有人应保证他在订阅时对船舶特性的陈述的正确性。 (2)船舶所有人应在交船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维修; (4)船舶所有人应负责赔偿船舶不适航或照料货物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害。 (5)船舶所有人应使船舶以最大的速率进行航程。 3.租船人的义务 (1)租船人担保指示船长在安全港口运输合法货物。 1)航运范围。租船人在租期内可以命令船舶驶向广阔范围内的港口。 2)安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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