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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2
特征: 1、正当性 2、善意性 3、私力性? 4、有利性 5、损害性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其它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安乐死问题)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自救行为 5、科学研究与自然探险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Self-Def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 2、正当防卫是否要求具有损害性? 3、正当防卫是否仅限于保护自身权益? 4、正当防卫能否针对他人进行? 5、正当防卫是否没有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 (一)中国 《唐律》(公元624年颁布)“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各以斗、伤者论。” (二)外国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 “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 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328条“由于正当防卫自己或他人之迫切需要所为的杀人、伤害和 殴击,不以重罪或轻罪论。”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前提条件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 即不法侵害行为 侵害性;违法性; 暴力性;紧迫性; 对下列行为的防卫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1)合法行为 2)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 3)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 4)防卫过当的行为 5)避险过当的行为 2、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开始——结束 “开始”的认定: 着手说 进入现场说 临近说 折中说 事先防卫 防卫不适时 事后防卫 法庭上的 的士司机黄中权 (三)防卫意识 1、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行为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防卫,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家属。 (五)限度条件 即实施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暴力反击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体现了法律对利益的平衡保护 防卫过当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姚绍宣,男,1975年3月9日生,四川省人。 2000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姚与同伴在浦东新区张江镇久洲浴室因出言不逊被被害人藤美平答了一记耳光,并发生争执,被劝开后,两人又在更衣室因道歉一事再次争吵至大厅。当姚正在穿鞋准备离开时,腾美平即用玻璃烟灰缸砸姚的头部,姚逃离时被腾等人拖住并与之扭打在一起,在扭打中,姚用随手携带的水果刀朝腾等人挥舞,造成多人被刺伤,其中腾死亡。2001年5月29日逃跑的姚绍宣才投案自首。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旧刑法中有以下主要观点: 1、故意说 2、过失说 3、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4、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通说)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只有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希望或者放任超过必要限度的结果发生的,才是故意。 四、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自卫行为 (二)援救行为 (三)职守行为 五、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法律规定 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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