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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重难笔记)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两种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具体内容和解释 内销行为 境内销售货物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除免税货物外,无论是谁,无论在哪个环节销售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仅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两种劳务征收增值税 进口行为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免税货物除外),均应缴纳增值税 二、两种义务人
类别 含义 纳税义务人 凡在国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队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8种行为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及会计确认收入比对表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 √ √ 销售代销货物 √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 外购 × × × 集体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 √ √ 外购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两类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认定标准 认定程序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纳税人在申报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认定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4)纳税人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当月起),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辅导期管理办法
辅导对象 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只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 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个月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部分金属矿(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
部分农产品(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低税率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①(初级)农产品(干姜、姜黄,橄榄油,巴氏杀菌乳、灭菌乳);②音像制品;③电子出版物;④二甲醚。 零税率 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1)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二、简易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经营旧货
纳税人 销售情况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销售旧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4%/2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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