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新)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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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新)概要

1、基金来源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承担。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向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收入与生活保障问题的保险。 基本待遇:医疗保障、产假、产假工资 特点: 1、专门针对女性职工 2、提供的物质保障是全方位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待遇 3、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纳应达到缴费工资的8%; (2)用人单位的缴付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3)国家以让税、让利和补贴的方式提供养老保险的资金。 3、养老保险待遇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四、失业保险 1、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的标准 1、资金来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国家财政补贴 2、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原则 (1)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给付标准应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对等,保险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交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有关。 六、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 * * 第五章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一、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投诉 (二)调解 调解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工伤医疗费事项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三)仲裁 1、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 (1)机构设置 可以在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设置 (2)仲裁员的条件 2、劳动仲裁的申请 (1)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or用人单位所在地 (2)仲裁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3)代理 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 (4)时效 一般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的中断:①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③承诺履行义务。 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自发生该事由之日起中止,消除时继续计算。 特殊时效——劳动报酬拖欠 在岗职工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应提出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 (5)仲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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