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环境行政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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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环境行政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四讲:环境行政管理 一、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与环境行政权 (一)环境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生态破坏 2、环境保护:技术、行政、法律、经济、教育 3、国家环境保护职责: 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2003科学发展观 现行《宪法》第26 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公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行环境行政权的特征 1、不同主体共享环境行政权 2、环境行政处罚权不完整 3、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4、环境行政权配置不清晰 5、环境行政权的约束机制缺乏 6、环境行政权力主体责任制度不完善 7、环境行政权力监督(内外)不健全 (三)环境行政运行现状 1、环境行政权力度不断加强 2、法制化程度逐步提高 3、环境行政权受到经济发展削弱 4、环境行政权力行使能力不足 5、环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单一 6、环境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 二、典型环境行政行为与环境法律法规 (一)环境行政行为: 环保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或措施适用于具体环境保护领域并对外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行为典型类型与法律: 1、环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环境行政征收行为:征税和收费 3、环境行政裁决行为:环境行政调解、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4、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5、环境行政强制措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三、环境行政机构与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一)历史演变 1971年 国家计委“三废”利用领导小组 1974年 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2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司局级) 1984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8年 国家环保局(国务院直属局) 1998年 国家环保总局 2008年 环保部 (二)环保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环境行政监管体制 1、《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2、流域管理体制:《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长江委、黄委、淮委、海委、珠江委、松辽委、太湖局 3、国土资源部: 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4、环保部区域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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