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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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概述 特征: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强制性最强。 (2)社会性。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实施范围最为广泛,项目最多,最全面。 (3)福利性和补偿性。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待遇最优厚,给付条件最宽。 职业伤害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事后对受害人的补偿,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因此,工伤保险工作应结合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给予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 实践证明,补偿与预防、治疗相结合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率和基金支付率,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能使保险基金出现良性循环。 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2)《社会保险法》 (3)《工伤认定办法》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就是工伤保险费用的提取比率,大多是国家都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比例缴费。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统一费率制 概念: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单位都按这一比例缴费。 优点: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分散工伤风险。 不足:没有考虑行业之间及企业之间工伤风险的差别。 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 2.差别费率制 即针对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的实际情况,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 优点:形成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 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 3、浮动费率制 浮动费率制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 国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一、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1)风险较小行业 (2)中等风险行业 (3)风险较大行业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 二、费率确定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和2%左右。 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 三、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适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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