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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并负责。“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 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新建、改建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管辖。
对于新建、改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按照检验地管辖原则,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如检验地所在省份未设置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如广东、广西、黑龙江省,则在其他省份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其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由检验地所在省份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
长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
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重新签发和换发证书,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分别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登记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营运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出发,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检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可以由其委托检验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实船复核,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仍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以及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改建船舶系指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改建。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并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改建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应参照本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受理情况(受理时间、预计开工日期、修造企业、检验及审图机构等)以及其它基本参数(船型、设计总长、船长、船宽、型深等)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建造地)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图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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