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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doc
X Y 登记编号:
襄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 请 核 定 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 办事处(镇) 居委会
现居住地址: 区 办事处(镇) 居委会
路(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人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供的
证明材料及填表要求
一、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或其他);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情况证明(工资单、《失业证》、《襄阳市社会救助证》、退休金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襄阳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获奖证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填表要求
1.《襄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封页中登记编号由基层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受理此表时统一填写,申请核定表封页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本表第3-6页由申请家庭自己填写;第7-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的成员有两人以上的,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表不够的,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2.申请核定表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家庭须递交申请核定表及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说明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60平方米左右)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出售。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㈠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㈡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上年度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㈢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㈣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已参加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得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 2010 年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 年襄阳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4756 元,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28.85 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申请。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基层房产管理所领取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襄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按要求填写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基层房产管理所递交申请核定表(一式两份)及其他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原件验核,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受理。基层房产管理所对申请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由基层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基层房产管理所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公示。调查核实后,基层房产管理所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同时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基层房产管理所提出,基层房产管理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基层房产管理所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复核、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初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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