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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管理实施细刚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
计量支付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1为加强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规范计量支付程序,使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规定,结合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负责建设管理的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
1.3计量支付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二 职责分工
2.1业主负责制定计量支付实施细则,对总监办的计量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纠正不规范的计量行为,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负责按照合同和省交建局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总监办根据业主授权,遵守业主和合同规定,负责日常计量工作;负责对承包人填报的计量文件进行签认。
三 计量支付基本规定
3.1计量范围
3.1.1计量内容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预付款或工程变更指令中增补的项目。
3.1.2由于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量大、工期长、工程变更较多,原则实行单价承包、单价支付办法(个别工程量小、工期短的项目可实行总价承包办法,总价承包可约定分期、分批进行支付)。
3.2计量依据
工程计量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通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联测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
3.3计量原则
3.3.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进行计量。
3.3.2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3.3.3工程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3.3.4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合格,不予计量。
3.3.5计量数量必须是实测资料的计算结果,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标注的设计尺寸进行准确计量的项目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包干项目除外。
3.3.6设计变更工程无变更通知的不予计量,无变更指令的不予支付。
3.3.7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将不另行计量支付。
3.3.8当清单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不相符时,承包人应申报变更,经批复后,按批复的调整数量和单价进行支付。
3.3.9已完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计量,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总监办可应承包人的请求增加或减少支付的次数。
3.3.10如果月支付款项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项少于100万元的,该月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款项达到以上限额。
3.3.11计量支付的项目必须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在质量和数量上相符。
3.3.12当承包人出现法律诉讼或其他纠纷,执法机关通知业主进行资产保全等措施时,业主将依法配合。
3.3.13计量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义务,即使承包人获得了计量确认后的付款,但其质量义务并未解除。
3.3.14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汇总已计量的数量,如超清单,暂停办理支付,待核实确认计量无误,且修正清单后再办理支付。
四 合同约定款项的支付管理
4.1开工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4.1.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为保证承包人在开工后正常进场,在承包人向业主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后,业主应支付给承包人总量为合同价一定百分比的开工预付款(按招标文件规定)。
该开工预付款在承包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和开工预付款保函后,业主即可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开工,并经总监办确认后3个月内,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余下的30%开工预付款。
4.1.2开工预付款扣回
在支付证明总价超过合同价格的30%后的下一个支付证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工期不足6个月的,开工预付款在合同工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扣完。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递交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4.2.2履约担保的退还
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在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在累计计量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50%后分期返还。
4.3保留金
保留金从第一次支付开始,按每期支付证明总价的10%扣留,扣留总额至变更后的合同价的5%为止。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返还全部保留金。
4.4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4.4.1材料预付款支付
对钢材、水泥、柴油、碎石、砂、石灰,经总监办按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同意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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