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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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

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白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白银 1.2 商品代码:BAG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数量(单位:千克):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千克。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白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白银应符合以下规定: 6.1符合国标4135-2002《银》的牌号为IC-Ag99.99的银,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成分指标如下: 牌号 化学成本/% 银含量 (质量分数) 不小于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Cu Bi Fe Pb Sb Pd Se Te 杂质总和 IC-Ag99.99 99.99 0.003 0.0008 0.001 0.001 0.001 0.001 0.0005 0.0005 0.01 注1:IC-Ag99.99银质量分数是以100%减去表中杂质实测质量分数所得。 注2:铅系统回收银,IC-Ag99.99牌号中的铸质量分数可不大于0.001%。 6.2用于实物交收的白银交货状态为符合国标4135-2002《银》要求的银锭。 6.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4白银《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凭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可申请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5白银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2千克。 6.6白银实物交收的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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