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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二1中队主题班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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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二1中队主题班会

学法 知法 懂法 守法 二(1)中队主题班会 主题班会过程 时间: 10月24日 形式: 正反方辩论 特邀嘉宾: 班主任: 杨俊老师 副班主任: 丁丽英老师 内容: 案例分析 准备: 各小队查找资料 老师派人打瞎学生“被判无罪” 今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25岁的张兆海与10年前教过他的英语老师周洁对簿公堂。    师生争执后,老师找人打学生   十年前张兆海15岁,当时是济南第14中学的初三学生,而当时周洁是英语老师,33岁。1990年2月15日,张兆海到校时已经迟到,周洁老师正在辅导英语早读。张兆海喊报告打算进入教室,可周洁老师却没有理会。张兆海为了不影响别人上课便直接进入教室,可他不小心被绊了一下,摔在了别人的课桌上。周洁比较生气,据她自己回忆说,张兆海你已迟到违纪了,就不要再折腾,而张兆海却说他愿意,师生俩便争执起来。据张兆海回忆,当时周洁说了句“你这孩子欠教育,发生什么事,后果由你自负”就离开了教室。 据张兆海回忆说,当天下午4:00左右,他被等在学校门口的4人拽住,拉到马路对面说,你知道你得罪谁了吗?不由分说把他打倒在地。当同学把满脸是血的张兆海送到医院时,他被医生诊断为右眼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落,视力丧失。经调查,打伤张兆海的人是另一中学的4名学生,他们是周洁的学生李百鸣找来的,李百鸣是受周洁指使的。最后,调查组作出调解处理决定,周洁负有起因责任,与其他打人的几名学生共同赔偿张兆海11000元。 * 问题:被告人判三年还是判五年? 被告人:田××,男,15岁(1979年5月15日生),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团结村,系鸡冠区团结煤矿临时工人。1994年9月30日被逮捕。  1994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田××在鸡冠区煤矿附近,将上学路经此地的鸡西市第27中学学生王英男、柏连才、刘恒志(均系未成年人)截住,从地上捡起一根约2尺长的电缆线皮条,说:“你们有没有钱?”三人说:“没有”,田××举起皮条威胁三人。三人见状从衣兜里掏钱。柏连才、刘恒志各掏出2角,田××见钱少便上前翻王英男的衣兜,翻出3元钱。田××共计抢得3。4元。  同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田××又在鸡冠区煤矿附近,手持皮条将骑车上学的鸡西市第27中学学生孙强、张培琦(均系未成年人)截住。田××对孙强说:“你把裤腰带解下来!”孙说:“解下来我系什么?”张培琦说:“人家的裤腰带凭什么给你?”田××听后举起皮条抽打张培琦,张躲过没打着。孙强见状说:“你别打他,我给你。”田××上去把孙强的裤腰带(花7元钱买的)拽下来。次日,孙强的哥哥向田××说和,田将裤腰带还给了孙强。    【审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犯抢劫罪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田××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对田××从轻或减轻处罚。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田××犯罪时没有成年,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4年12月12日作出(1994)鸡冠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合议庭认为周洁指使学生打伤张兆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键在于张兆海的伤情鉴定。  ·三次鉴定得出三个不同结果,周洁被判无罪 。    专家说法:伤情鉴定很重要,但追诉期也很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根林认为,对于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国家司法部门都应在法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向被告人提出控诉,如果不及时控诉,过了这个时效范围,那么即使确定了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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