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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讲义-06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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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讲义-0607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一)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标是市盈率和市净率。   1.市盈率法(Price to Earnings Ratio,简称P/E)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率。   (1)市盈率计算公式: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每股净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   (2)每股净利润的计算公式:      (3)估值。不同行业的市盈率是不同的,不具有可比性。   2.市净率法(Price to Bookvalue Ratio,简称P/B)   (1)市净率计算公式: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2)估值   股权收益率,固定资产比例高,比如:汽车、钢铁。   (二)绝对估值法   公司每股股票价值=公司股权价值/发行后总股本 不适合用绝对估值法的公司包括: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收益呈周期性分布的公司、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拥有某些特殊资产的公司。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下文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一)询价对象   1.初步询价对象   初步询价对象是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询价与定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   (一)“三公”原则   (二)高效原则   (三)经济原则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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