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婚姻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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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婚姻法

中国婚姻法 编辑词条? 编辑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编辑本段?外国婚姻法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近代大陆法系下的婚姻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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