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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04标准讲解资料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内审员培训 ISO14001:2004标准已经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 为了配合2004版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尤其是依据2004版标准的认证,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AF)在2004年12月20日发布《IAF关于获得认可的认证从ISO14001:1996到ISO14001:2004的转换计划》。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依据该计划,编制了《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GB/T24001国家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 》。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GB/T24001国家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 术语: 转换:已获得认可的1996版标准认证更换到新版标准认证。 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转换时间或进度、人员能力、相关体系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审核的实施、认证决定和证书的换发等与新版标准实施相关的方面做出规定、安排并予以实施。 在2006年5月15日之后,认证机构不可再颁发依据1996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审核员应经过新版标准及依据新版标准开展审核的相关必要培训 。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依据新版标准实施认证相适应的文件体系。 转换 2004年11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1996版标准到新版标准EMS认证的转换期。 1 转换准备期(2004年11月15日-2005年5月15日) 在2005年5月15日之前,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有关条款所涉及的要求为转换工作做出充分的准备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果在此期间,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组织申请按照新版标准实施转换认证,所采用的标准应在审核计划中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确保其认证程序针对新版标准认证是适宜的。 2 转换实施期(2005年5月15日-2006年5月15日) A.审核准则 在此期间,对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组织的审核计划中,审核准则宜包括新版标准。 B.审核 对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可根据组织的申请,依据新版标准,结合年度监督审核和复评进行转换审核,或实施转换专项审核。 C.不符合 在此期间,对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组织,可能会因与新版标准中那些与1996版标准的要求不一致而出现不符合,这些不符合不影响原按照1996版标准认证的结果。 D. 认证证书 在此期间,认证证书中所标识的认证依据应与审核计划中标识的审核准则一致。并且: a) 对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可依据本文件7.2.2 条款所述审核的结果对原认证证书进行转换。对于没有进行完整的复评的项目,其转换的认证证书不应改变原证书有效期。 b) 对于存在本文件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的项目,不能进行认证证书的转换。 3 转换结束 截止到2006年5月15日,认证机构应确保: a) 全部获得认可的1996版标准认证证书应已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转换。任何1996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有效。 b) 如果存在本文件相关条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颁发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ISO14001:2004标准主要变化 1、 标准名称的变化 ISO 14001: 1996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 14001: 2004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这一修改是为了和ISO 9001: 2000取得一致。 2、体系要素的变化 目标和指标与环境管理方案合并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从监视和测量中分解出来 在提法上的变化 在ISO14001:2004版标准的引言部分说明了新版标准是对第一版标准的澄清。此外,新版标准与ISO9001:2000版标准从内容到形式上有了更好的兼容性。如体系文件化和控制要求中,新标准没有任何“文件化的程序”的特殊要求,而旧版标准却有此要求。 新标准的条款4.1明确要求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进行定义和文件化。而1996版本的要求却不那么明显,只是在第一部分“范围”中提出“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在新标准中,对旧版进行了澄清和加强的条款包括: a.引进了新条款(4.5.2守法性评价)。这不是新的要求,而是把旧条款4.5.1的最后一句话强化成为单独的一个条款。此外,条款分为两部分评价: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和对组织适用的“其他要求”符合性的评价。并进一步强调了保存“这些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b.整个标准中使用了术语“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取代了1996版本中员工的术语。 c.条款4.3.2(“法律、法规与其他环境要求”)要求组织确定“法律、法规与其他环境要求”是如何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并指出在环境管理体系中对于这些适用的要求应予以考虑。 d.对于外部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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