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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法律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实施,为世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确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时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知识点: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生效。知识点:国际法之父”指的是荷兰著名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他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知识点: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简称为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知识点:由联合国召开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共有八十多个国家参加。会议的目的是解决领海宽度和捕鱼区范围问题,这是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未获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知识点:内水包括沿海国的河流、湖泊、运河和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内水海域。知识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分为: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和适用专门条约的海峡等四种通行制度。知识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知识点:国际海底区域施行平行开发制度。知识点: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司法机关包括国际法院(也称“海牙国际法庭”)和根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等。知识点:海洋法的特征包括国际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国家权益性知识点: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知识点: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知识点: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养殖用海为十五年。知识点: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知识点: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知识点: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知识点: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面积50公顷以下由省政府审批。知识点:中国海警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知识点: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各届会议,并在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知识点:在公海上,所有国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任何国家不得阻止或破坏。并应顾及其他国家现有的电缆和管道。知识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约370万平方千米,这个数字远大于我国陆地面积的1/3。知识点:国际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海峡沿海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知识点: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而且不享有无害通过权。知识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知识点: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的权利。但过境者也承担义务,如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海国的主权,领土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知识点: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知识点: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知识点: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公海上都有科学研究的自由。知识点: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总部设在德国汉堡。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颁布,并在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知识点:在公海上贩运奴隶的行为、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以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行为,都是国际法禁止的行为,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予以制止。知识点:我国海洋倾倒区的组织选划主体是国家海洋局。知识点: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海域使用权被作为用益物权写入该法。知识点:美国全程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但美国当局认为此公约会损害美国的海洋权益,所以并没有批准加入。知识点: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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