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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4-7概要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讲 国际商事仲裁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二者的优缺点 (二)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 关于临时仲裁: 《司法解释》第545条: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一,仲裁协议准据法主要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效力、解释,违反仲裁协议的救济等。 第二,仲裁协议准据法不适用于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第三,仲裁协议准据法不适用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此问题通行做法是依法院地法解决。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规则 规则 具体适用 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各国几乎都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 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对实质问题准据法的选择等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适用仲裁地法 大多数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程序的准据法时,一般适用仲裁地法。 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规则 具体适用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 各国一般允许选择某一国内法或非国内法规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时 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适用仲裁地冲突规则 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 适用将要执行裁决的国家的冲突规则 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的冲突规则 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 适用一般的冲突规则 不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直接适用国内法中的实体规则 适用国际法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适用商事习惯法 适用并存法 需要由被申请执行人证明的理由 理由 主要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其准据法,仲裁协议无效的所有情况 违反正当程序 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申辩 仲裁员超越权限 仲裁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没有提到或不包括的争议或事项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此种协议时,不符合仲裁地国的法律 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依仲裁地法裁决还没有生效,裁决起源地国法院有效地撤销了裁决,或有效地命令停止执行该裁决 法院可自行采纳的理由 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依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违反公共秩序 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常引用的理由是仲裁庭不公正和仲裁裁决没有附具理由 1958《纽约公约》的规定 1、“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2、拒绝承认和执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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