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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第五个问题:损害赔偿责任(第16-23条 )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第16条至第23条,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第21条规定的是侵权行为禁令(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该条是对第15条的具体应用)、第22条规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第23条规定的是防止侵害行为。考虑时间关系,主要讲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部分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规则 人身损害赔偿,民法通则规定在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条规定的并不好,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造成人身损害的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把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面规定,从第16条到第35条都在规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方法。可以说这些规定是很详细的,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有一点引起了社会强烈反映,就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采用了一个城乡差别的方法。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受害人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低于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受害人收入等于或者高于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数额、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以下计算。”第16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定残日、死亡日的年龄与当年国家预期寿命之差计算,最高可依赔偿二十年”。 侵权责任法最后删除了这些具体的规定,仅对人身损害赔偿一些项目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怎样计算,没有规定,留给司法中去解决,要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 不过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了一个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些人说,侵权责任法公布以后,第17条确定的就是“同命同价”。其实并不尽然,第17条仅仅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同命同价(也即: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例如前几年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垮塌的案子,那个案子一下造成了死伤数百人,财政拿出钱来赔偿,采取的方法也是有差别的,说城里人赔这么多,农村人赔城里人的一半,成年人是这么多,小孩再赔一半,就是一半的一半。这样就形成了赔偿的差别,所以大家对这种赔偿很有意见。又比如上次动车追尾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就是第17条的规则,确定了相同的赔偿金额。这种赔偿的处理方法是比较合理的。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第19条)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合理性问题。我觉得这个条款这样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最重要的规则应当是计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第19条把这些问题都回避了,仅仅说了一个侵害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的一个计算方法,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个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财产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最基本的考虑,应当是: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 2.可预期损失规则 案例:“沈阳故宫上马石案”。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有一个人带客人到沈阳故宫去玩,游玩结束后,客人坐到车上,司机就把车挂到倒挡上,一加油门,汽车向后倒退,结果就把人家的上马石给撞坏了。故宫把这个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那这个石头值多少钱啊?经专家鉴定价值为7000万元人民币啊,被告说我就是砸锅卖铁也赔不了7000万元,最后据说是赔了十几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天价葡萄案”:一个农民工去北京植物园,看到几串葡萄非常漂亮,就坐那给吃了。工作人员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说偷吃葡萄。公安人员问,偷吃葡萄就要抓人吗?工作人员就说,我们的葡萄特别贵,值3000万元。公安人员一听,就把这位农民朋友抓起来了。他是农民,哪里知道这个葡萄价值3000万元,要知道值3000万元,相信他摸都不敢摸,看多了都怕给看坏了。当然,农民是赔不起的,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值钱。 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确定,在现实案件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可预期损失的情形,就可以按照第19条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减轻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责任。因此,我想对于财产损害,是不是增加这样的规则: 侵害财产的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或者会使被侵权人陷入生活困境的,应当依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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