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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修订与工程责任保险(2011.12.9)
《保险法》修订与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主讲人:郭家汉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法律顾问 《保险法》修订回顾与结构调整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新《保险法》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结构调整及保险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修订回顾 《保险法》的结构调整 保险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 1995年6月30日通过,10月1日实施 2002年10月28日第1次修订 2009年2月28日第2次修订,这是一次全面修改,条文数量由158条增加到187条,绝大多数条款均有修改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与修订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的内容放在财产保险之前 保险业监管包括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 《保险法》修订主要在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保险业监管 (三)保险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保险利益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附条件、附期限 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1、关于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原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对于财产保险应当予以修改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48条 2、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附条件、附期限 原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未规定 新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新保险法第13条第3款 3、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 原条款是格式合同条款有争议,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首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30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完善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保障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知情权 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防止因滥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完善关于保险理赔的规定 明确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合同权利的承继问题 完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 完善对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1)完善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要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过失”改为“重大过失” 修订后:投保人不论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都只有在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规定了禁反言规则。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确立了弃权规则。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的,视为保险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该项权利因保险人弃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要求解除合同。 (2)保障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知情权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3)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防止因滥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新保险法第十九条 (4)完善关于保险理赔的规定 规范保险人未及时得到出险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新保险法第21条) 限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索赔证明材料的次数。(新保险法第22条第2款) 明确核赔期限(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第24条) (5)明确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合同权利的承继问题 新保险法第49条 (6)完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第3款 (7)完善对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因此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新保险法第43条第2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其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新保险法第42条第2款)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关于总则部分 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 (一)关于总则部分 关于立法目的 关于保险专营 关于分业经营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关于保险人定义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关于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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