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行政复议(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6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课件)

第八章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内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内涵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准司法性质”: 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来启动,类似于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原则。 受理后,也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出决定,类似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的过程。 “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仅就个案作出裁决,其决定没有普遍约束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行政终局裁决外,都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部分行政机关最终处理的行政争议外,行政相对人对大多数行政复议决定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机关间的层级监督关系。 上级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来对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和监督下级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复议是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的一条有效救济途径。 由于复议机关也是行政机关,通常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与法院相比对于引起争议的行政事务更加熟悉,因此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 而且,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可以审查其适当性,还能够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审理机关不同。 其三,所适用的程序不同。 其四,审查范围不同。 其五,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行为,是对于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2、行政复议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极少数情况下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3、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而在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能对行政行为加以变更,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 4、行政复议除能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外,还能够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 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采用一级复议制,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终结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次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包括行政终局裁决); 行政诉讼则采用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 (1)行政复议前置。 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2)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3)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一种情形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

文档评论(0)

ligennv13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