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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公费医疗政策小结(2015年7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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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公费医疗政策小结(2015年7月)

2015年7月公费医疗政策 更新小结 (7月1日已正式实施) 一、记账单使用规则 1、每日普通门诊诊次 2次不变。 2、不再区分医院级别(大小定点医院),门诊药费部分记账金额统一调整为100元,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记账比例不变(按医疗证上注明的比例记账缴费)。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新设) 指定慢性病门诊包括以下16个病种: 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 类风湿性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肾小球肾炎、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 阿尔茨海默氏病、 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 门慢须知 1、指定慢性病门诊诊次不纳入每日普通门诊诊次累计范围。 2、享受人员最多只能选择3个病种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药品。 3、不设每诊次处方药费限额,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天用量且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如门慢诊次不够用则由普通门诊作为补充) 4、定点医院须有诊断及治疗资质,否则需改点。 三、指定特殊病种门诊(新设) 特殊病种门诊及项目包括: 恶性肿瘤,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小儿脑性瘫痪,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丙型肝炎,血友病,(肝脏、肾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感染,家庭病床以及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 四、大病补助 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或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享受以下医疗补助: 1、属于公费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服务设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60%比例补助。 2、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有又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外购药品、超标床位费、特需服务费、人血免疫蛋白注射液等)、床日药费超限额个人30%自付费用、超限额材料费用、乙类材料先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50%比例补助,年度最高补肋限额为30万元。 五、建立住院备案制度(新设、重要) 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因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挂钩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备案申请表》向单位备案,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在挂钩医疗机构按公医标准结算。 办理住院备案后,住院期间的贵重仪器检查项目(包括:心脏彩超、ECT、CT、MR、动态心电图,及费用单项超过5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不需要再办理单位审批。 六、指定项目零星报销及特殊检查 安装心脏起搏器术、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射频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各类造影术等为单位分担零星报销项目。(取消了人造骨关节的医用材料费用报销项目,按普通住院治疗规则记账) 门诊就医的心脏彩超、ECT、CT、MR、动态心电图,及费用单项超过5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享受人员持医院开出的治疗申请单向单位办理申请同意后,按本人医疗证比例记账。(原规定300元以上的项目改为500元以上的才需要单位审批。) 七、急诊报销 持医疗证到广州市内非定点的区公医挂钩医院急诊(医院是否属我区公医挂钩医院,在挂号或就诊时医院会明确告知患者)。属于急诊范围的会列入公费记账,需留观床位按急诊留观床10元/天标准记账。需继续治疗而收入住院者,要于次日(节假日顺延)通过单位来公医办办理更改医疗证定点。 在职干部公务出差在国内异地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可回公医办理零星报销。急诊门诊费用不在公医办报销范围。 (7月新增政策)确因病情需要由120救护车送到广州市内非区公医挂钩医院急诊或住院的,享受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按规定予以零星报销;超出5个工作日的急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病情稳定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 * 一、记账单使用规则(小改动)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新设) 三、指定特殊病种门诊(新设) 四、设立大病补助(小改动) 五、建立住院备案制度(新设、重要) 六、指定项目零星报销及特殊检查(小改动) 七、急诊报销(小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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