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管理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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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管理概要

工期索赔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是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和创效的手段。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企业能否顺利地完成预期利润,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对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迟延事宜(如:设计变更、业主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业主迟延交付图纸、业主迟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等),承包商(施工企业)一般向业主报送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索赔而忽略了工期顺延的索赔或者工期顺延索赔得不到业主签字确认便不了了之。而在工期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只要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承包商必须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如果不能证明,承包商就得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一、分清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索赔必须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合理且不伤合作关系。如果分不清什么条件下该索赔,什么条件下需要自己承担,索赔不当(该索赔的没索赔,不该索赔的强行索赔),往往弄僵关系,对承包商没有好结果不说,对于承包商的信誉也有很大影响。 1、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及施工实践,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道路、水源、电源或水电供应能力达不到合同条件等)。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者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或规划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商不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导致承包商无法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由于工程款或预付款不能按期支付,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由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必然要影响到总承包商的工程工期,从而导致工期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导致工期拖延。   (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   (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10)、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12)、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15)、质量鉴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现象。   (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3)、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4)、开工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   (2)、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村民闹事、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3)、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延误。 二、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索赔原因 结合国际承包工程实践,建设合同条件中必须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作为承包商工期索赔的依据”。承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关键线路做明确的规定,否则工期索赔会缺少依据。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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