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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宝钢集团.PDF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 元;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5 月13 日
●除息日:2015 年5 月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5 月1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 年4 月24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在2015 年4 月25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 年5 月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6,471,026,024
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总额为人民币 2,964,784,684.32 元(含税)。2014 年度公司不实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暂按 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171 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2009 年 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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