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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宝钢集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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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宝钢集团.PDF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 元;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5 月13 日 ●除息日:2015 年5 月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5 月1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 年4 月24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在2015 年4 月25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 年5 月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6,471,026,024 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总额为人民币 2,964,784,684.32 元(含税)。2014 年度公司不实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暂按 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171 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2009 年 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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