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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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 年) 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四省政府)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 的责任制,全面推进淮河治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 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的评估。 第三条 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四省政府。四省政府应按照 《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 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应向 社会公告。四省各级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 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下一 级政府上一年度治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 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 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 3 — 第四条 自2006 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 织对上一年度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目标责任书》的治污工程项目、水 质、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等措施。 第六条 治污工程项目指标为一项,即项目完成率。按照《目 标责任书》要求,对治污工程项目的完成率进行评估。 第七条 水质指标为一项,即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 《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5 个省界断面作为目标考核断面。水质指 标考核因子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共两项:COD 年入河量及削减 率、氨氮年入河量及削减率(2007 年底前氨氮作为参考指标,进 行计分,但不作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九条 综合整治指标共五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率、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关闭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处 理厂负荷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及城 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环境管理指标共五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情 况(详见附件)、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详见附件)、水环境 信息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 安装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另行制定。 — 4 — 第三章 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治污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 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清洁生产项目应以企业获得有资质机构颁 发的清洁生产审计证书为完成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建设 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有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界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全年周平均监测 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必要时需补充手工监测数据。对评估结果为 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估。最终评估结 果由专家组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 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进行计算,并充分考虑水利部门对入河总 量的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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