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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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ID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变化如下: a)章条的变化:本标准改原“3.11 矿山救援、保健和安全培训”为“3.11 矿山救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其下分条“3.11.1 矿山救援”、“3.11.2 职业健康”、“3.11.3 安全管理”、“ 3.11.4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合并原“4.11 矿山救护保健和个体防护”及“4.12 安全管理”为“4.11 矿山救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其下分条“4.11.1 矿山救援”、“4.11.2 职业健康”、“4.11.3 安全管理”、“4.11.4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改原“5.11 其他”为“5.11 矿山救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其下分条“5.11.1 矿山救援”、“5.11.2 职业健康”、“5.11.3 安全管理”;改原“6.11 其他”为“6.11矿山救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其下分条“6.11.1 矿山救援”、“6.11.2 职业健康”、“6.11.3 安全管理”。 b)本标准新增条、段及列项共285条。 c)本标准修改、补充、完善条、段及列项共295条。 d)本标准删除、合并及位移条、段及列项共69条。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圆之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院、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院、河北煤监局、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煤能源集团、中国三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峰峰矿务局、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重庆煤科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神华准能集团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监局   参与起草人:申宝宏 杨国栋 高富基 于新胜 邓星利 周德昶 檀新忠 李德文 贺明新 夏仕柏 洪益清 朱泽虎 何建平 张步勤 孙继平 田子建 肖文儒 马 骏 赵恩彪 解连江 张平 郭昭华 刘爱兰 刘志军 李大生 朱锦文 李文俊 王 恺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 矿井开拓 3.2.1.1 设计生产能力 3.2.1.1.1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 不得高于5.0Mt/a。 3.2.1.1.2 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3Mt/a,不得高于8.0Mt/a。 3.2.1.1.3 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3Mt/a,不得高于15.0Mt/a。 3.2.1.1.4 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同类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 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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