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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703
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版本:2011-0703)
业余无线电的活动和管理离不开接触一些常用的术语,正确了解这些“行话”的含义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管理者的基本功。为了便于初学者学习,下面列出一些术语的正式定义及其来源供参考。
我们以后将可能不断补充有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修改日期。
什么是各国无线电“主管部门(administr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2条:
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内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组织法》第1002款)。
什么是“电信(tele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3条:
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组织法》)。
什么是“无线电(radio)”?
ITU《无线电规则》第1.42条:
无线电:对无线电波的使用的通称。
什么是“无线电波(radio waves)”?
ITU《无线电规则》第1.5条: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的电磁波。
讨论:几十年以前由于探测能力限制的影响,无线电技术界常常把频率在数十千赫以上的电磁波才称为无线电波,现在在某些专门领域中也可能沿用一些比较狭义的关于无线电频率的定义。
但是随着器件的改进和数字处理技术的进步,可利用于通信的电磁波频率越来越低,例如军事、矿业和业余无线电通信所用的频率已经向低端延伸到数千赫甚至更低。按照ITU的这一定义,无线电波的频率没有设置下限。根据麦克斯韦理论,只要不是零频率的交变电场或者磁场,空间就会有电磁波存在,也就有无线电波。
什么是“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6条:
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组织法》)(《公约》)。
无线电频谱细分为那些频段(Frequency bands)和波段(wavelength bands)?
ITU《无线电规则》第2.1条:
无线电频谱应细分为九个频段,按照下表以递增的整数列示。因频率单位为赫兹(Hz),所以频率的表达方式应为:
– 3 000 kHz以下(包括3 000 kHz),以千赫(kHz)表示;
– 3 MHz以上至3 000 MHz(包括3 000 MHz),以兆赫(MHz)表示;
– 3 GHz以上至3 000 GHz(包括3 000 GHz),以吉赫(GHz)表示。
但是,如果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严重困难,例如在进行频率通知及登记、频率表或有关事项时,则可做适当变通。(WRC-07)
频段序号 符号 频率范围(下限除外,上限包括在内) 相当于米制的细分 频段的米制缩写 4 VLF 3至30 kHz 万米波 B.Mam 5 LF 30至 300 kHz 千米波 B.km 6 MF 300至3 000 kHz 百米波 B.hm 7 HF 3至30 MHz 十米波 B.dam 8 VHF 30至300 MHz 米波 B.m 9 UHF 300至3 000 MHz 分米波 B.dm 10 SHF 3至30 GHz 厘米波 B.cm 11 EHF 30至300 GHz 毫米波 B.mm 12 300至3 000 GHz 丝米波 注1:“频段N”(N = 频段序号)从0.3 × 10N Hz 至3 × 10N Hz。 注2:词头: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无线电管理的正式文件是怎样选用频率单位的?
ITU《无线电规则》第2.1条注解:
在应用《无线电规则》时,无线电通信局使用下列单位:
kHz(千赫) 用于28 000 kHz以下(含28 000 kHz)的频率
MHz(兆赫) 用于28 000kHz以上、10 500MHz以下(含10 500MHz)的频率
GHz(吉赫) 用于10 500MHz以上的频率。
ITU《无线电规则》第2.2条:
各主管部门与国际电联之间的通信联系,如涉及上述各频段,不应使用第2.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名称、符号或缩写。
什么是“世界协调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 UTC)”?
ITU《无线电规则》第1.14条:
协调世界时(UTC):由ITU-R TF.460-6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WRC-03)
对于《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相当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过去用格林尼治平时(GMT)表示)。
什么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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