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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八)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职业卫生主管人员;
(二)配备1名以上或者不少于本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5‰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为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备应急装备设备和设置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
(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四)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培训证明;
(四)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六)有毒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目录;
(七)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及使用场所;
(八)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复印件;
(十)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不予并说明理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专家现场核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日常职业卫生管理,持续改善职业卫生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转让、冒用、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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