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附件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三)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四)材料是指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五)非原产材料是指未满足本章规定的货物; (六)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 (七)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八)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明确规定材料经过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或上述任何一标准的混合体的规则; (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 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 生产、加工或装配; (十)“使用的”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花费的或消耗的。 第十一条 原产地标准 在本协定中,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一)第十二条(完全获得产品)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二)符合第十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第十四条(累积规则) 或第十五条(特定产品规则)规定,不是在出口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 完全获得产品 在本协定中,下列产品应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其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其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其领陆、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该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采用上述第(七)项的产品进行加工及/或生产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复,仅适于弃置或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完全采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方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第十三条 区域价值成分 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 V–VNM RVC = x 100 V 其中: RVC: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 V:是指按照《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规定,在离岸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以及 VNM: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 2. 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二、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五条(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外,该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 40%。 三、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应包括随后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四、如货物的生产商在其所在一方境内获得非原产材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的仓库运抵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原产地累积规则 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第十五条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在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应当视为该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在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第十六条 微小含量 根据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项货物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视为原产货物,只要: (一)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未满足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或任何其他条件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格(FOB)的 10%;并且 (二)该产品满足本章中所规定的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 但是,在计算该产品所适用的任何价值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应当把上述非原产

文档评论(0)

sunshaoy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