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胡斌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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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胡斌案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胡斌案 5月7日20时05分,肇事者胡斌驾驶小型轿车在途经杭州市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区路段时,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造成谭卓死亡。事故发生后,杭州市交警部门查明:肇事者胡斌在交通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驶经人行横道时未对行人采取停车或减速让行的措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 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于当天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胡斌案的当事人 刑法法源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交通肇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它法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概念与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道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过失。 司法认定 与交通事故的界限——后果、责任、情节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相关链接与问题思考 相关链接—— 期待可能性理论 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问题思考—— 过失致财产损失是否有必要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的法理学思考 案例分析: 例一: 2001年11月17日18时许,江西省石城县人张春风搭乘魏福平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返家途中,将同向行走的公路右边的许某撞倒在地。张、魏两人停车一看,许某昏迷不醒,伤势严重,魏一时不知所措。张见四周空无一人,便提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无证无牌,让交警抓到可就惨了!不如趁四周无人开溜。”正六神无主的魏福平连连点头,两人把许某搬至公路边沿,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许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案例分析: 例二: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上海巴士一汽公司30岁的驾驶员陆建平驾驶着716路无人售票公交车驶出总站。在枣庄路车站,中年乘客张伟强乘上该车。张伟强上车后站在车门口,陆建平遂再三叫他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双方继而发生口角。争吵中,张伟强突然挥拳猛击正在驾车的陆建平脸部。陆建平被殴后,竟然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伟强互殴。此时,无人驾驶的公交车撞倒了一自行车,又接连撞毁一辆大众出租车和一堵小区围墙,造成骑自行车中年妇女龚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失两万余元。 案例分析: 案例三:被告人某甲于某年11月15日晚,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返家,在下雨路滑、刮水器损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行人郭某撞倒在地甲撞人后欲逃离,因群众呼喊才被逼停车,将伤者抬上三轮车当开行至某地段时,被告人为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调转车头,把生命濒危的被害人郭某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中,然后驾车离去。被害人郭某因身负重伤,加之被弃于野外,得不到及时抢救,于16日晨死亡。 链接司法考试 (2006卷二)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链接司法考试 (2007卷二)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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