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权中国中古时期继母杀子的法律规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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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权中国中古时期继母杀子的法律规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PDF

第 21 卷第 6 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1 No.6 2015 年 12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Dec. 2015 经与权:中国中古时期继母杀子的 法律规制 景风华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以“身份法”著称的中国传统法律对继母杀子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向来予以高度关注和详细规制,而这项 法律在中古时期经历了重构与变迁的历程。经义决狱将“继母如母”的礼经规定引入法律实践,使拟制血亲与血 亲的等同视之在法律上初现端倪。晋代继母及亲母杀子都会被处死;唐律则基本实现了“遵经”,即继母杀子享 有与亲母相去无多的宽免,出嫁继母、被出继母则因关系疏远而被加重刑责;北宋又以“继假之隙”为由对继母 杀子科以与亲母相异的处罚。这种变迁是思想潮流与家庭结构相互影响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在遵从经义与因 时权变之间的动态平衡,为再次检视“法律儒家化”概念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继母;继母如母;继假之隙;以妾为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5)06−0056−07 继母是嫡子在亲母被出或亡故之后,对父亲所娶 [6] “续亲”来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从法律 ① 后妻的称呼。 由于继母与继子女并无血缘亲情,又面 的视角审视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冲突的,主要有台湾学 临着家庭权力的明争暗夺,因此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者黄玫茵的《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律地位》一文,该文 容易趋于紧张,继母虐待甚至加害继子女的故事也屡 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唐律对于继母子相犯的规定。[7]本 屡见诸史书,并被文学作品反复渲染,使继母几乎成 文则希望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观察继母这一特 为恶妇的代名词。比如东汉太尉庞参的夫人“疾前妻 定女性身份在法律中的构建和变迁,揭示中国传统法 子,投于井而杀之”[1] 。还有多起谋杀未遂的例子: 律“经”与“权”的两面性。文中所称的中古时期是 东汉蒋翊为继母憎嫌,“伺翊寝,操斧砍之,值翊如 指从魏晋南北朝到宋这一时间段。史学界一般将魏晋 厕。”[2]东汉冯豹亦为继母厌恶,“尝因豹夜卧,引刀 南北朝至唐朝末期称为中古,而宋代是从中古到近世 [2]西晋著名的孝子王祥, 斫之,豹正起,中被,获免。” 的转型阶段。为了更好地展现中国传统法的“权变” 曾多次被继母谋杀未遂。一次正值王祥睡觉,“母自往 特征,本文将宋代初期也纳入到论述范围内。 [3]王祥丧父之后,“渐 闇斫之,值祥私起,空斫得被。” 有时誉,朱深疾之,密使酖祥”,幸为其弟王览所 救。[4] 中国传统法律向来以“身份法”著称,自然对 一、继母如母:中古以前的拟制血亲 继母子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予以充分重视。而身份关 系又在很大程度上由礼经来决定,因此,观察礼与律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亲属相犯会根据 对继母这一身份的不同界定,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 受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及长幼尊卑处以不同 在何种程度上“遵经”,又在何种程度上为应对社会现 的刑罚,即使是在被称为“前法律儒家化”的秦汉时 实而产生了“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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