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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后勤字〔2011〕3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未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2011-16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未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周转房是指校内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含万树园小区),不包括人才房。
第三条 后勤基建处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和工会组成周转房管理小组,研究使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周转房的出租、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第五条 周转房只租不售。周转房的“标准承租价格”由周转房管理小组参照市场价格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周转房的出租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学校事业编制无房教工。指教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未承租北京市廉租房(公租房)。
(二)学校非事业编制A类岗位(全职流动岗)聘任人员。
(三)符合租住条件的博士后。
第七条 学校事业编制无房教工和非事业编制A类岗位(全职流动岗)聘任人员可享受“优惠承租标准”。“优惠承租标准”包括:优惠承租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使用面积),优惠承租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优惠承租期最长为五年。
(一)目前已经租住周转房的学校事业编制无房教工,不论一人承租一套或多人承租一套周转房,均不再进行调整,执行“优惠承租标准”。超过优惠承租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标准承租价格”执行。优惠承租期以按“优惠承租标准”签订承租合同之日起计算。超过优惠承租期,根据实际承租面积按“标准承租价格”的150%收取租金。
(二)目前尚未租住周转房的学校事业编制无房教工,承租两居室(含)以上周转房的,按一室一人安排合租,执行“优惠承租标准”。超过优惠承租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标准承租价格”执行。优惠承租期以按“优惠承租标准”签订承租合同之日起计算。超过优惠承租期,根据实际承租面积按“标准承租价格”的150%收取租金。
(三)根据《中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人承租一套或与他人合租一套周转房,执行“优惠承租标准”。超过优惠承租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标准承租价格”执行。优惠承租期以按“优惠承租标准”签订承租合同之日起计算。超过优惠承租期,根据实际承租面积按“标准承租价格”的150%收取租金。
(四)学校非事业编制A类岗位(全职流动岗)聘任人员只允许两人(含)以上共同承租一套周转房,执行“优惠承租标准”。优惠承租期以按“优惠承租标准”签订承租合同之日起计算。超过优惠承租期,根据实际承租面积按“标准承租价格”的150%收取租金。
第八条 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收取房租,期满后如果延期,按学校“标准承租价格”全额收取租金。博士后出站后,学校不再提供周转房租住。
第九条 租住周转房需缴纳2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待退房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十条 租住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仍需承租的,必须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向周转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获批准拒绝腾退的,按“标准承租价格”的200%收取租金。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不得转租,违者解除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并对转租期间按“标准承租价格”的200%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应保持房屋的完好,未经允许不准装修。经允许进行装修的,住户退房时学校对其装修费用不予补贴,也不得向另外租住人员索要补贴。
第十三条 由于对房屋和能源使用不当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四条 租住周转房期间的水、电、燃气、房屋日常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应结清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再进行房屋交接。
第十五条 承租的周转房不核定为教工的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设专门账户,租金由学校从承租人工资中代扣或由承租人自行缴纳。租金收入的30%划拨后勤部门,用于校内住宅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和物业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如遇拆迁等特殊情况,学校有权终止承租合同。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周转住房管理小组研究,报学校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后勤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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