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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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35、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   本标准4.1.6.3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4.1.10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 36、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37、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38、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39、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 标示内容-3 净含量和规格 – 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固、液两相物质食品应标示固形物含量 – 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 标示内容-3 标示内容-3 标示内容-4 ? 日期和保质期标示 – 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打孔方法不符合要求) – 如日期标示如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标示内容-5 ? 标示内容的豁免 – 免除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 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推荐标示内容 – 批号 – 食用方法 – 致敏物质 标示内容-6 ? 推荐标示内容 – 批号 – 食用方法 – 致敏物质 标示内容-7 ? 辐照食品和辐照配料、转基因食品、质量等级、执行标准。 七、 有关GB7718-2011标准问答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例酒、配制酱油、浸出食用油特殊标示)  2、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4、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5、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6、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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