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末期肾病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实行按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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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末期肾病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实行按病

附件1 一、终末期肾病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南通市中医院 4.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5.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6.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7.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8.南通瑞慈医院 9.南通老年康复医院 1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 11.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 12.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 二、部分恶性肿瘤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试点医院按规定的资质开展恶性肿瘤的定点救治工作: 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 4.南通市中医院 5.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6.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7.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8.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9.南通瑞慈医院 1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 11.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 12.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 13.南通市通州区二甲人民医院 14.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 1.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附件2 (参考文本) 编号: 根据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按病种收付费有关规定,现就按病种收付事宜签订《》(简称合约,下同)如下: 一、参保人员 (身份证号码: )因患 ,现选择确定 作为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签约治疗定点医院。 二、定点医院,须按卫生部门规定和医疗保险政策等提供质优、规范的按病种收付费医疗服务,合约病种的收付费(结算)价格按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与定点医院签约后,定点医院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所签合约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医院刷卡就诊享受相应病种的病种收付费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终末期肾病(含原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专项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五、本合约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并进行定点医疗救治的认定依据。医疗保险病种收付费(结算)价格标准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对该病种的平均结算标准。对参保人员的有关临床路径、诊(治)疗方案及医疗服务告知等按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过程中,应遵从规定的治疗原则、和诊疗方案应遵循治疗原则、和诊疗方案进行 八、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定点医院须向参保病员()履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未告知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而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的,由定点医院负责。医院书面告知后,参保人员()不同意按病种收付费或拒签合约等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负责。 九、定点医院应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含范围外费用)全部纳入病种结算管理,并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数据如实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得采用让参保患者外购药品、治疗或超标准另收费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 十、本合约开始时间 年 月 日,门诊合约签订后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人员因搬迁等特殊情况年度内确需变更约定的须且须与已签约医院办理解约手续后,方可办理新的签约。参保人员在每年11-12月,可对下年度签约的治疗医院进行重新确定,未更改的自动续签,如下年度签约医院已更改,本合约在当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合约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定点医院留存。 参保人员或亲属(签字): 定点医院名称: 亲属: 经治医师(签字): 参保人员或亲属: 医保办签字盖章: 家庭住址: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签约信息录入人(签字):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信息录入时间:20 年 月 日 附件3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标准化诊疗方案 (2011年修订) 一、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病(ICD-10:N18.0〈注:医保信息系统ICD-10N18.051〉)。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ICD-9-CM-3:39.95)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1.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并排除可逆性因素。 2.实验室检查:非糖尿病肾病eGFR小于10ml/(min·1.73m2),糖尿病肾病eGFR小于15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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